1月6日,江小白公司发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
声明称:“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几年,“江小白”以其独特的情怀卖点和主打年轻受众的市场策略,逐步成为国内知名的白酒品牌。但创业之路难免有坎坷,因为商标纠纷,“江小白”差点失去了自己一手打下的“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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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的商标纠纷要追溯到2012年。
陶石泉曾表示,“江小白”是自己在2011年创立的品牌,2012年上半年正式委托江津酒厂进行批量生产,而营销、销售等环节全权由“江小白”自行承担。但江津酒厂认为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抢先恶意注册江津酒厂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江小白”,并通过各种方式试图证明自己才是江小白品牌的最早使用者。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广告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相关商品上,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2012年12月6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该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2016年5月,适逢江小白公司受让该商标受理阶段,江津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经审查,原商标评委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江小白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几经波折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
本次纠纷中,其实江小白在产品成型之前就应该完成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并保留充足的在先使用证据。具体操作层面,委托代工厂代工之前,企业应该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
厂商品牌与产品的商标:商标注册不仅限于核心类别的注册,在注册主营业务产品的类别外,也要考虑到业务可能涉及的其他类似广告,电商的领域与未来可能布局的产品方向等。
对于核心产品,与其相似的图案与名称,也要采取防御性的商标保护措施。而对于有拓展国际业务倾向的企业,则应该提前在其他国家进行商标注册。
专利:应该在产品研发阶段就进行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专利申请,将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特色包装等提前保护。以便于在产品推出时减少被其他厂商山寨侵权的风险。
江小白事件的真相我们不得而知,但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而遭受重大损失的苦果却要江小白自己吞下了。因商标引发纠纷的品牌并不是只有江小白一个,打造价值千亿王老吉商标的鸿道集团也是因为没有处理好与商标所有者广药集团的授权关系而为他人做了嫁衣。
此类的商标纠纷也在提醒众多企业,如果因为急于推动产品上市而没有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到我,将会大大增加自有品牌的价值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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