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借高利贷后没有按时还款,夫妻一起被起诉
来源: | 作者:八盾法务 | 发布时间: 2468天前 | 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丈夫借钱归还高利贷到期不还夫妻被起诉!吴某和李某于2005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7日,吴某向张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吴某、李某共同向张某借人民币捌万陆千元(86000)整,从2012年10月份起每月还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整。如若违反,按未还清余额的日息千分之一计算罚金。”虽然借条上写明是吴某、李某共同借款,但是李某并未在借条上署名。随后,张某按照吴某的要求,分两次将86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其指定的账户,事后吴某归还张某3800元。2013年8月14日,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李某共同偿还其借款86000元及利息。同年的9月16日,吴某、李某登记离婚。
      丈夫借钱归还高利贷到期不还夫妻被起诉!
      吴某和李某于2005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7日,吴某向张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吴某、李某共同向张某借人民币捌万陆千元(86000)整,从2012年10月份起每月还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整。如若违反,按未还清余额的日息千分之一计算罚金。”虽然借条上写明是吴某、李某共同借款,但是李某并未在借条上署名。随后,张某按照吴某的要求,分两次将86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其指定的账户,事后吴某归还张某3800元。2017年8月14日,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李某共同偿还其借款86000元及利息。同年的9月16日,吴某、李某登记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法院判决个人归还借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某向张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该借款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吴某应按约归还张某借款。吴某称其已归还张某27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纳。吴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曹某要求其偿还其借款86000元及利息,该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债务处理。但本案中,吴某为归还其所欠债务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张某亦明知吴某系归还高利贷,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借款由张某直接支付给他人,本案所涉借款应视为吴某个人借款。故张某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该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曹某本金86000元及利息;驳回曹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自行撤诉。
  借款归还高利贷应由个人偿还,配偶不负有还款责任。
  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井喷之势,其中夫妻关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均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涉案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当事人影响极大。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实践中,除了前述两种情形之外,对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该案中,张某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吴某向其借款的目的是归还所借高利贷,即张某在吴某向其借款时明知所借款项是用于吴某归还高利贷,而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借款系吴某个人债务,应当由吴某个人偿还,李某不负有还款责任。

       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